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如题所述

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包括: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享受比例,并根据不同地区有相应的支付方案和计算方法。虽然《社会保险法》未规定过渡性养老金,但它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措施,不会在新法中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退休金权益,要求缴纳15年以上社保的劳动者享受退休金保障。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现称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到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对统一制度之前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该地区实施统帐结合、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实施统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只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在实践中还存在所谓的“过渡性养老金”。对此《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为过渡性养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样并非基本养老金的常态,它只是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的产物,在未来终将停止发放,因此,没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现称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级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经测算后确定,并报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相应的支付方案和计算方法,总体差别不大。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我国对相关的退休人员发放相关的退休金保护相关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相关的劳动者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缴纳15年以上社保的劳动者发放相关的退休金,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申领条件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稳定,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的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主要根据个人工龄、工资水平以及退休时的职务等因素进行计算。申领条件包括年龄要求、工作年限要求、退休手续办理及相关材料的准备等。申领过渡性养老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退休证等。具体的发放标准和申领条件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个人在退休前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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