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偿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

如题所述

无责任赔偿不是强制性的,无责任赔偿是指无责任方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无责赔付是出于人道和体现以人为本制定的特殊的责任连带条款。

无责任赔偿并不是强制性的。在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只有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其次,无责任赔偿是不能不赔的。无责赔付是基于人道和体现“以人为本”的特殊责任连带条款行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无责赔偿赔偿包括: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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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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