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可以补开。
死亡证明是由当地政府或者当地公安局出具的,用于证明某个人已经死亡的文件。如果家属不小心丢失了,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带上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簿原件,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有的地方不支持补开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当地公安局申请重新开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办理凭证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相关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