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红头文件发文需要盖公章吗?

如题所述

公司红头文件发文需要盖公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9、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10、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1、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12、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13、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4、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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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5

公司红头文件发文需要加盖公章。如果只涉及财务方面,加盖财务部门的章即可,如果是涉及全公司的事宜,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根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扩展资料:

刻制公司印章有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 圆形;

(二) 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

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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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10

公司红头文件发文需要盖公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9、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10、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1、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12、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13、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4、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3个回答  2012-03-28
需要盖公章的!盖了章才生效!
第4个回答  2012-03-28
这还要说吗....肯定要了...盖在最后一页的时间上.....不然不成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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