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如题所述

1、企业筹建期实际发生的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扣除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如果开办费中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结转。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报税流程:
1、企业在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2、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3、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还有纳税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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