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建房出售税收政策

如题所述

(一)建安环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征收管理法和房屋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房屋自建环节需取得提供劳务或施工方开具的发票,政务中心业务窗口凭取得的发票办理不动产涉税、登记等相关手续。
      增值税:施工方开具发票金额以砖混结构建房不低于800元/m2造价、框架结构建房不低于1200元/m2造价核定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
      印花税: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税率为0.03%计算缴纳印花税;
      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费率为0.06%;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3%和2%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不动产转让环节
      增值税:个人转让自建住房按不动产不含税价格的5%计算缴纳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缴增值税的7%、3%和2%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按不含税价的5%、非普通住宅按不含税价的6%核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转让住房按不动产不含税价格的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不动产不含税价格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水利建设基金:按不动产不含税价格的0.06%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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