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墓地还需要交墓地管理费吗?

如题所述

墓地需要交墓地管理费

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

经营性墓地的护墓管理费属于商业行为,国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根据墓地大小位置等,目前各地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最多的上千。

2012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扩展资料: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墓地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二、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

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三、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四、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墓地,不是用来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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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5

超出年限需要缴纳管理费,目前的一个使用周期是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缴纳下一个周期管理费。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扩展资料:

相关报道:

公墓只能使用20年? 民政部门:可再缴管理费续用

清明节期间,又有关于“墓地使用限期只有20年”的说法在坊间流传、热议。成都市民魏女士称,逝去的父亲“安土重迁”,传言令她不安。

对此,民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只能使用20年”系误读,《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年使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考虑。在现实中,期满20年后,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

四川省民政厅及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昨(4)日均表示,对于墓穴使用年限,地方殡葬管理条例目前未作相关规定。成都市民政局介绍,市民只要继续缴纳管理费,墓穴都将妥善维护和保存。市民担忧20年的说法是否可信?

“网上说,墓地只能使用20年,这是真的吗?20年后,又该怎么办?我好焦虑。”成都市民魏女士说,去年,父亲去世,四个姊妹花上万元买下墓位时,并没听说20年的年限问题。

随着网上的一则传言,如魏女士般担心的市民越来越多。传言是否属实?相关部门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梳理发现,相关规定中确实出现过“20年”,但与传言有所不同。“20年”最早出现于1992年民政部出台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此外,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也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期限”。

在《殡葬管理条例》中,同样没有规定公墓使用期限,其中有关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在地方条例中,北京市及武汉市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部门回应:续用墓穴,可再缴管理费

过了20年之后,又该怎样呢?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20年使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考虑。在现实中,使用满20年后,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对于无人认领或者不交管理费的骨灰,都会统一下葬,体现对逝者的尊重。

该负责人表示,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将墓地使用与格位存放相混淆,没有明确界定墓地使用性质以及20年之后继续使用需交纳哪些费用,导致在解决“一个使用周期20年”“续费”等问题上政策失据。

他建议说,今后应该立法明确公墓价格构成和墓位使用年限,规定墓位使用年限应根据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格位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规范公墓墓位销售或格位租赁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或格位租赁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及收费项目构成,消除公众对墓位“最长使用20年”的错误认识。

4月4日,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目前未对墓穴使用年限作出相关规定。成都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也回应称,市民只要继续缴纳管理费,墓穴都将妥善维护和保存。

公墓表态

墓穴到期,不会随意处理

成都市殡葬协会秘书长李崇禄说,曾有市民就使用墓穴年限问题询问,他告知对方:“即使到了20年后,我们也不可能把墓地随意处置,而是继续维护”。目前,成都市规定,管理费缴纳周期为5年,管理费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

成都多家经营性公墓称,出现了拖欠管理费的情况,也不会擅自对到期的墓地进行处理。“有时,我们会通过贴纸条的方式,提醒家人与总台联系。”磨盘山公墓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墓内下葬时间超过20年的却不多。即使超过20年,也没有重新办理手续,公墓方面也会继续维护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公墓只能使用20年? 民政部门:可再缴管理费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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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5

买了墓地还需要交墓地管理费。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各陵园略有不同,国家规定最低不低于墓地款5%,最高不超过墓地款10%,在这个区间内都是合理收费。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1992年,民政部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也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期限”。

20年是指墓穴管理费用的缴费周期,与房产的70年土地使用产权概念不同,并非使用期限。20年期满后,按现行国家或省市层面的殡葬管理政策,殡葬服务机构交付墓穴满20年后,只需缴纳相应周期的墓穴管理费用即可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费用参考当地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个墓穴租赁周期为20年,目前不少亡故市民墓地已陆续到期,逝者家属面临续租问题。北京市民政局昨天首次回应说,从第二个管理周期开始,不再收取墓穴租赁费,只收取墓地管理费。根据国家规定,墓地管理费为墓地造价的5%。

以3万元的墓地为例,第二个租赁周期只收取1500元的管理费,平均每年为75元,平均每月仅为6元,远低于墓园的维护、清洁、绿化和人工开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座墓穴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地穴租赁费,为每平方米1500元;墓地管理费,为墓地造价的5%。而墓地石材工料费、个性艺术设计费、描墓刻字服务、手工雕刻服务等则属于市场类收费项目,根据家属不同选择,会产生较大的价位差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墓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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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2-15

交墓地管理费需要根据情况而定,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扩展资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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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2-15

需要的。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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