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算前科吗

如题所述

算,只要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的都算前科。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
一、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二、劳动教养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被扭曲与异化。具体表现在:
(1)历史上,曾经有20万以上的“右派”被劳动教养长达十余年甚至二十余年。
(2)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权实际上被公安机关内设法制部门的审批权取代。
(3)向单位或街道组织征求意见的规定并未落实,流于形式
三、劳动教养制度发展的趋势有三:
1、缩小化,即缩小适用对象的范围;
2、轻缓化,即减轻劳动教养的惩罚力度和痛苦程度;
3、司法化,即由法院经司法程序裁判是否进行劳动教养,而不再由公安机关适用行政程序自行其是。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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