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合同的特征

如题所述

电子合同具备的特点有:
1、电子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的真实含义,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习俗;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6、不存在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7、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拓展资料: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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