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成立一个混凝土搅拌站,需要收购石子,请教大家,我是否是收购石子的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我收购的石子并不是从开采场的原石,而是从石子加工厂收购的,并不是石灰石原矿,我认为我不是收购石子的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请给与解释。

是的,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但如果你收购石子的开采方已经在开采环节缴纳过资源税了,他应该向你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证明或已种证明),这是开采方在完税后税务局给他开具的凭证,一式三份,你作为收购方可以索取一份,证明你收购的矿产属于已税矿产,同时也作为你不用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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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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