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时,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在成都市暂住的来蓉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成都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未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应提供社区出具的《来蓉流动人口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