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设立派出所不需要市公安局批准,而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如下: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