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打款是职务行为,如果打错款,公司应即时配合追款,至于款项追回后,也要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即使款未追回,让经办人全额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是真是一个人造成的失误,那就要看是有意还是无意了,法律规定很明确——如果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全额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并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主观有意还是无意其实很难判断,我们假设是题主一个人把钱转出去了,没有申请,没有审批,对方是个老赖,造成损失后还要离职走人,很难说老板会不会怀疑你是有意为之。
所以这时候最好的办法是积极解决问题,想办法把损失降到最小,即使没有成功,但主观故意的嫌疑可以免除。
具体分析:
1.出纳汇款错误,责任出纳要承担一大部分。一般情况下,出纳依据汇款请付单(不同公司叫法不一)上所列的汇款明细付款,汇款时发生账号错误,张冠李戴等错误,出纳要负全责。因为出纳的主要工作就是资金的收付,因个人原因疏忽大意的错误,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有种情况除外,财务流程有注明,汇款方式由销售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提供人在汇款请付单上注明汇款人信息时就填写错误的,出纳不承担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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