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在达到听证的程度后,当事人也可以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这样案件就可以直接进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阶段。
如果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该事项将被记录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十九条),自当事人放弃听证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而不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或者相关法规有不同的规定,这个时间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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