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两组称谓,分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章、承揽合同。
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顺延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68条、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章、建设工程合同。
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合同,适用于承揽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自269条至287条、共19条、其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是盖章法律规定最后一条也就是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之中,259条是承揽人(承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268条规定了定作人(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附带了如果给承揽人(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此外,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之中的93、94条的规定适用所有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也适用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