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我认为要想答复,是较为简单的。
假设,这位朋友如果去市场买菜是通过领导指派出去办理的,就应该算是公务,或者称为公差;那么他骑乘的三轮车与自行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虽然应该由你的朋友来承担,但是最终的经济赔偿,还是应该由饭店的老板来买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从以上条款中不难知道,当自行车方提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也只有由饭店来出钱买单了。当然,你的朋友只有在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受到饭店老板的追偿的。
要是你的这位朋友是私自外出,没有接受到上级的派遣自行去菜市场去,那么由此发生的事故后果,饭店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
总之,你的这位朋友要想让饭店为其买单,只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的话,此次事故的损失可能只有由饭店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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