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通快递丢失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未保价快件,包裹丢失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
中通快递赔偿标准
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导致快件延误、损毁、遗失的,快递服务组织按以下标准赔偿:
1、延误:快件未按约定或承诺的时效送达的,免除相应的快递服务费用;
2、损毁或遗失:
物品价值在500元(含)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物品价值高于500元的,保价快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500元/票;
上述赔偿范围不包括预期收益、利润、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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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
(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第九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
(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
(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www.zto.com/service/service.html"target="_blank"title="中通快递-快递服务协议">中通快递-快递服务协议
/sswz.spb.gov.cn/view.do?infoId=3461"target="_blank"title="国家邮政申诉网站-相关规定">国家邮政申诉网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