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问题的存在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客观方面主要是受办公条件、经费保障、警力等条件制约,一些规定难以落实。一是根据各单位应当设置涉案物品保管中心,基层派出所应当设置涉案物品保管室,目前我局有涉案物品保管中心,但个别派出所受办公场所条件限制,虽有相应的保管室,但因房间面积较小,条件较差,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少数基层单位领导认为办案在实体、程序方面没有问题,执法就算合格。对于涉案财物管理在办案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要求不到位。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少数民警执法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认为公安机关就是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就是“管人的官”,处理涉案财物以自己的办案习惯为准。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由于经费紧张,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三是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各单位应当为涉案物品保管中心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至少二名专职保管员。派出所以及其他办案部门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职保管员,负责涉案物品保管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目前受警力限制,各单位均的专职保管员均由治安内勤或者材料内勤兼任。主观方面:一是个别民警执法观念淡薄,认为案件上扣押保证金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当事人投诉了就退,不投诉就先放一放,“打擦边球”。二是个别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管理思想上不够重视,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认为只要不往自己口袋拿,就不会有问题。有的认为扣押物品价值不高,懒得办理扣押手续;三是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一些价值不高、长期无人领取的涉案财物思想上不够重视,保管不当。四是不排除有极个别民警受经济利益驱动,从办案中捞取好处,谋求私利。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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