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告: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或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社会公告。因被吊销执业许可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2、清算: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作出终止决定的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10日内通知未办结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月。
3、受理:由区(县)司法局初审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受理。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料不齐全的,通知退回。
4、审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5、上报核准:经市司法局研究后上报省厅核准。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