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执行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认证办法: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扩展资料:代课教师,也叫中国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2008年以前,有的地方代课教师工资由乡镇财政拨付,“目前,代课教师的人员经费由其聘用的学校自行筹集,而不是由市、区财政统一核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规定时间内金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同时,另外应支付相当于应支付部分的25%的补偿金。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