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空挂户口动迁不实际居住

如题所述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一规定总结下来就是:认定同住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因此根据这个规定,空挂户口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但是,有原则就可能有例外,知青可能就是这个例外。我们都知道,知青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之间,响应国家号召,上山下乡的一批知识分子。在这一历史时期结束后,很多知青开始分批分次返沪。有的返沪知青根据当时的户口迁入政策,虽然把户口迁到了上海的公房里,但可能没有实际居住过。那么,知青这一特殊人群往往就会遇到这个问题:我算不算同住人?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空挂户口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但是,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的,作为例外情况,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知青绝大多数是因为当年响应国家的号召去支援内地,甚至有一些家庭因为必须要有家庭成员作为知青支援内地,而主动放弃了留在上海的机会,同时也放弃了在上海相对优越的条件,导致退休时退休金、养老金都与上海的家人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对知青做出一定的补偿,法院一般认为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籍,应认定知青对公房享有居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份额上也可能和其他同住人有所区别。也就是说,能否认定同住人以及能否均等分割动迁款,也要看户口迁回时具体迁进了谁的公房里?公房的来源是谁?户主有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如果户主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仍然可能比其他同住人少分。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提醒各位居民朋友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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