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由谁申请

工伤二手术后 三个月了 但是马上就到一年了 问劳动局 说 停工带薪是在二次手术三个月内. 如果没有申请 就不在享受 只能按病假发放工资 也就是最低工资的80%
但是现在身体还没有恢复 这个有可以补救的方法吗?
工伤的时候因别人的误操作 可以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吗?

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可简称为“鉴定截止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复工截止论”。所以,这个应该不存在申请不申请的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可以申请民事赔偿,但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比如四川这里对此类事情就规定损害人先赔付,如果损害人赔付的达不到工伤保险标准的或者无力赔付的,就由工伤保险赔付。但这个只是地方规定。所以,你还得看你们当地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追问

恩 看到你的回复了 可是现在这个说法是劳动局给出来的,
他说你的这个也不能老是拖着 所以 在我一年以内向上申请 拿出医院的假条 什么这类的.才可以延期

追答

你可以多问问劳动局那里怎么操作,国家还是给了地方很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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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7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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