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公司法人到我公司任高管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我公司一位高管在进入我公司之前已经是同行业公司法人(我公司未知),且任职期间未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劳动仲裁,赔偿双倍工资。我公司现认为,其在我公司期间为窃取我公司核心技术及商业机密,不存在雇佣关系,任职时存在欺骗,隐瞒情况。如果打官司,不知道这样合理合法吗?

没合同,对方可以从入职第二个月起一年内要求双倍工资
对方窃取商业秘密,造成损失,单位可以民事起诉对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不符合任职条件应该及时解雇
这些和不签合同是两回事,对方和单位是劳动纠纷。单位对劳动者是民事纠纷。这样理由对仲裁帮助不大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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