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火灾和水灾的规定

如题所述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对水灾的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该章节涵盖了从一般规定到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井下排水、探放水等方面的内容。井下水灾的防治主要涉及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以及明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积水区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同时,还需配备能够应对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排水泵房设施。在发现水灾隐患时,应先查明情况,如情况危急,则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安排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则专门规定了防灭火的相关内容,包括一般规定、井下火灾防治和井下火区管理等。对于煤层自燃的矿井,规程中提出了巷道布置和开采方式的要求。一旦发生自燃,应采取预防性灌浆、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化气体、均压等措施,并编制防灭火设计,以防止自然发火。在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根据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灾区抢救和灭火工作,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在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燃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和风量、风向的变化,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及瓦斯煤尘爆炸的措施。具体内容请参考规程中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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