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需要一个月,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案件检察院到法院开庭时间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对于以下案件应当进行撤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