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9-10
问: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需要制定条例。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立足于促进发展。目前,我国约有10万多户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属于新生事物,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不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按照“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确立各项登记制度,以引导、扶持、鼓励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程序简便易行。与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其经营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条例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在确保登记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以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商标注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目的和宗旨是:
第一,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面临越来越多的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和交易条件以及农产品标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困难。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这些困难的有效形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给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政府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政策引导和项目扶持、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和税收优惠等措施,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诸如登记机关的不统一、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章程内容的不完整、利润分配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容易被少数人控制、责任方式的不明确等现象。这些现象致使合作社的交易地位难以被市场认可,也难以保障交易对象的交易安全。为此,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加以必要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责任方式,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章程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合作社及其成员和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
第三,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客观上需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物质利益,需要明确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权利,也有必要以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需要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但是立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组织农民上,而是为了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支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功能,化解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地位和谈判能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