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恩施自治州恩施市人.十年前我下岗在恩施市老城区古城东门开了一家经营奇石.古玩.字画等艺术收藏品的店铺,起名:“施宝斋”,并出资近万元制作了一360cm X 70cm 的半弧横型店牌,上请工匠们精心雕刻了书有“施宝斋”字样的繁体半浮雕字体。此店牌从97年沿用至今,不想今天2008.9.10日却接到我当地工商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说是我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错别字)和第十五条!(繁体字)如若不整改,将处以1--3万元罚款。因此,我无法弄懂当今法律法规中“广告语言文字”与我十年店牌有何利害关联?到如今,我因此牌违法十一年却浑然不知,它不过是一个从事艺术事业体的不足以挂齿的艺术体现,何又触犯了我们神圣庄严的法律法规!再说我的这些可爱的工商人员非说我那繁体“施宝斋”是错别字“施宝齐”我无话可说了~
补充一点,我查了该相关法规,好象并没找到不准店铺用艺术繁体艺术字挂牌的法律法规!求请各位能否找个合理的说法让我理智.冷静的对待~
谢谢大家为我这儿事会了心,实际上,我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后,倒是对钱钧律师的回答表示有所接受,可我依然无法拿您我的共识去有力的贬斥我当地工商部门即将到来的做法!可想而知,我要是拿不出有力的法律法规去维护我的权益,他们肯定会强行拆除这件我心目中的艺术品。而接下来我肯定也会要讨回我的公道! 因此我徘徊在《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第四款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之间的迷茫中。我真想找到:招牌是商号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谁给我了它,谁就是我真诚感恩.虚拟送分的受益人!!!谢谢!!!
参考资料:可以进一步联系,如果满意,希望把悬赏积分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