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X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前贴现,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一、将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分两种情况做会计分录。\x0d\x0a1、未注明银行有追索要的贴现\x0d\x0a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x0d\x0a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x0d\x0a 贷:应收票据(票面金额)\x0d\x0a2、合同条款中注明银行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x0d\x0a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x0d\x0a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x0d\x0a 贷:短期借款(票面金额)\x0d\x0a二、说明\x0d\x0a《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设置了第1121 号“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规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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