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可以开除学生?

如题所述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性事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不得开除。另外,义务教育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性事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时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国家还建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职责。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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