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任意占为已有。
以江苏省为例,走廊过道等公共空间均为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任意占为已有。管理公共空间是物业管理范围以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要依法管理的。物业如果不作为,就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起诉物业,让他们尽到应尽的合同服务义务。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如果某层的住户占用了公共空间,并影响到周边的环境并妨碍到楼上或者对面的住户出行,那么楼上的所有住户以及对门邻居都可以对该住户进行起诉。公共空间每位业主都出钱了,都能享受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扩展资料: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过道是大家的,怎能占为己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