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期初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按照25%税率计算,起初是确认50,期末余额为80.375,所以16年确认30.375
追问起初为什么确认50啊?这个地方不会,麻烦解答一下吧谢谢
追答2015年底账面价值600,公允价值800,暂时性差异为200,税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