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职在篇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有什么处罚依据

如题所述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扩展资料:

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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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7
国家在职在编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中央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有红头文件颁发,内容大同小异。现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的《岑巩全面清理“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公职人员》一文复制粘贴如下,供您参考。
岑巩县纪委、政府纠风办、编委办、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公职人员 “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的8个类别人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规范单位人员编制管理。
据悉,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分自查上报、重点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将在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中开展,督查对象包括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人员;未经有管理权限部门的批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离岗或带薪学习的人员;因病请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患特殊疾病的除外),超过规定时间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被开除或已辞职、辞退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或未及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人员;在职、离退休死亡后或被宣告失踪逾期仍领取工资的人员;受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未按规定降低工资或停发工资的人员;经批准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福利的人员以及其他形式“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的人员。
第2个回答  2017-06-17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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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2-03

第4个回答  2019-05-27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巴黎街交叉口瑞璞紫景园25#1单元902户郑爱民,长期不上班,却拿着国家薪水,享受着养老一切福利。凡是这样的人都是有关系有后台的人,普通老百姓根本检举不了她。而且她在别的地方又找了份工作,等于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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