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流程

如题所述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一方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民政部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可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一方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共同到达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同版2寸近期半身免冠的双方合影照片3张,

4、现役军人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原件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交离婚证,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原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如一审判决,同时提供生效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公安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如同一户口簿有注销证明的免提交。

6、当事人为聋哑人、文盲的,近亲属持身份证到场翻译并表达结婚意愿,限制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应同意并持身份证到场见证。

1、户口簿: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印章清晰齐全。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改

2、居民身份证: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到有关部门更正,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按照文件要求规范领用和书写,并在备注栏注明部队所在地且加盖印章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__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__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__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__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__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__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__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__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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