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配合遗产继承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不配合的继承的话,只能启动继承诉讼,申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继承的具体情形对遗产进行分割。

要求分割人需要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交相应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各方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线索情况,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等文书,也要作为证据提交,最终就可以获得法院的判决书。即使其他人不配合,也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书要求强制执行。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应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主要内容。

二、由遗产执行人按照前述确定的内容要求,分割遗产。

三、继承人按依法获得的份额,主张获得所有权。例如,不动产根据继承材料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如各方继承人就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内容有争议,则可至法院启动继承诉讼,要求法院明确具体的继承的份额。

继承诉讼中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如居民死亡证明、户口本;

2、证明各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

3、证明遗产范围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车辆所有权证、银行流水、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养老保险、公积金等;

4、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的材料的证据,如自书遗嘱、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5、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属于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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