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问题

老宅子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母亲名下,现母亲年老身体不好,兄弟俩开始讨论老宅子和宅基地分配问题。老大是农村户口,住母亲隔壁,平日对母亲不闻不问。老二早年已将户口转移到城市,对老人一直很好。现老大软硬兼施的天天逼老人家把房子让出来,但老二因为没有本村户口,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处理这事情,让老人家晚年有保障?如果老二的户口迁回老宅子之类可以吗?但村里应该也不给吧。

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2-06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别利益。楼主的问题中,老母亲的宅基地是兄弟的共同遗产,因为老大已经有了宅基地,不能再获得新的宅基地;老二在城市生活,没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所以,这个地方不存在变更登记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解决好老母亲的赡养,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是兄弟两个共同承担母亲的生活费用,老人百年以后,遗产按份额由兄弟继承。可以先向村委会说明兄弟俩打算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村委会的主持下或者兄弟俩自行协商一致,把赡养老人的方案确定下来,再说后面的问题。追问

你的意思是说老大和老二都无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吗?那老人家百年以后这个宅基地是归回集体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2-06
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简单也简单,让父母亲上法院就行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