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紧急避险权,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权利。
从业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我国称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现代化大生产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能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劳动来实现。因此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
(6)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权利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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