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时间不能少于几天

如题所述

五个工作日。
1、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未必是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也不尽相同。采购公告期限在法律上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只是规定了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底线--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更值得一提的还有,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磋商文件发售期限的底线为,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此时如果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一致,那就是大于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的。
3、因此,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从法律的规定上首先就是不能划等号的。
4、那么,在采购实践中,采购公告期限、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以及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时长方面有无差异呢?笔者调查发现,多数采购中,招标公告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以及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时长均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很多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仅有4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这个提供期限与法律要求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予纠正),短于招标公告的法定期限。当然在有的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长于招标公告期限的,例如,在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防伪不干胶贴纸采购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就做了这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5月30日09:00至2018年06月15日16:30”。
5、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底线。实践中,很多通过网络下载的采购文件,在提供期间均是挂在网上公开的。提供期间也就成为了公告期间。而通过出售方式提供的采购文件如果进行了公告,那潜在供应商便没了购买采购文件的必要。为了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及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做好衔接,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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