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之令文言文翻译及注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6

1. 商鞅变法文言文翻译

希望对你有帮助: 【原文】 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

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摘自《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译文】 孝公已经任命了卫鞅,卫鞅想要实施变法图强政策,唯恐天下人对自己产生非议。法令已经完备,但没有公布,(商鞅)恐怕百姓不信任,于是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

百姓对此感到惊讶,没有人敢去搬木杆。就又宣布命令说:“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给五十镒黄金。”

有一个人搬木杆到北门,立即赏给他五十镒黄金,以表明没有欺诈。终于颁布(变法的)法令。

2. 商鞅变法古文翻译

卫鞅从魏国逃到秦国,秦孝公任用他为丞相,把商地分封给他,号称“商君”。商君治理秦国,法令雷厉风行,公平无私。惩罚,不忌避威势强大的贵族;奖赏,不偏私关系特殊的亲信,法令实施至于太子,依法处治。师、傅犯法,处以黥,劓之刑,一周之后,路上没人拾取遗失的东西,百姓不乱取非分的财物,国力大大加强,诸侯个个畏惧。但刑罚严酷,缺少仁恩,只是用强力压服人而已。

孝公实行商君新法十八年后,重病卧床不起,打算传位给商君,商君辞谢不受。

孝公死后,惠王继位,执政不久,商君请求告老还乡。有人游说惠王说:“大臣权力太重会危及国家,左右近臣太亲会危及自身。现在国内连妇女、儿童都说法令是商君的法令,并不说是大王的法令。这样,君反为人主,而大王反变为人臣了。况且商君本来就是大王的仇人,希望大王想办法对付他吧。”

商君害怕受诛,想返回魏国。秦人不许他出境,说:“商君的法令很严厉。”因此不能出境,他走投无路,只好返回。惠王即以车裂的极刑处死了商鞅,而秦国人并不表示同情。

3. 卫鞅变法文言文翻译

原文:卫鞅亡魏入秦,孝公以为相,封之于商,号曰商君。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而秦人不怜。

译文:

卫鞅从魏国逃到秦国,秦孝公任用他为丞相,把商地分封给他,号称“商君”。商君治理秦国,法令雷厉风行,公平无私。惩罚,不忌避威势强大的贵族;奖赏,不偏私关系特殊的亲信,法令实施至于太子,依法处治。师、傅犯法,处以黥,劓之刑,一周之后,路上没人拾取遗失的东西,百姓不乱取非分的财物,国力大大加强,诸侯个个畏惧。但刑罚严酷,缺少仁恩,只是用强力压服人而已。

孝公实行商君新法十八年后,重病卧床不起,打算传位给商君,商君辞谢不受。

孝公死后,惠王继位,执政不久,商君请求告老还乡。有人游说惠王说:“大臣权力太重会危及国家,左右近臣太亲会危及自身。现在国内连妇女、儿童都说法令是商君的法令,并不说是大王的法令。这样,君反为人主,而大王反变为人臣了。况且商君本来就是大王的仇人,希望大王想办法对付他吧。”

商君害怕受诛,想返回魏国。秦人不许他出境,说:“商君的法令很严厉。”因此不能出境,他走投无路,只好返回。惠王即以车裂的极刑处死了商鞅,而秦国人并不表示同情

4. 《商鞅布令》全文大意

其中一段翻译: 译文: 卫鞅想要变改法制,秦国贵族不高兴。

卫鞅就对秦孝公说道:“百姓,不可以同他们讨论开始创新,却能够同他们一起欢庆事业的成功。讲究崇高道德的人,不去附和那些世俗的偏见。

成就大事业的人不去同民众商量。所以圣明的人治理国家,如果能够使国家富强,就不必去沿用旧有的法度。”

甘龙说:“不对,臣也听说这样一句话:'圣明的人不去改变百姓的旧习俗来施行教化,有智慧的人不改变旧有的法度来治理国家。”卫鞅说:“平庸的人守旧的习俗,读死书的人局限在他们听说过的事情上。

这两种人,只能用来安置在官位上守法,却不能同他们在旧有法度之外讨论变革法制的事。夏、商、周这三个朝代礼制不相同却都能称王于天下,春秋五霸各自的法制不同,却能先后称霸诸候。

所以有智慧的人能创制法度,而愚蠢的人只能受法度的约束。贤能的人变革礼制,而没有才能的只能受礼制的束缚。”

秦孝公说:“好。”委任卫鞅为左庶长,终于制定了变更成法的命令。

下令把百姓每十家编为一什,每五家编为一伍。互相监督检举,一家犯法,九家检举,若不检举,十家一起治罪。

不告发犯法作乱的处以腰斩的刑罚,隐藏犯法作乱的与投降敌人的同样受罚。为私事争斗,各按情节轻重处以大小不同的刑罚。

从事工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全部收为官奴。皇室宗亲贵族没有军功的,不赋予属籍称谓。

各以差次名田宅犹言各以等级占有田宅、臣妾、衣服。拥有功勋的人得到荣誉地位,没有功劳的人即使拥有财富不给予分享成果。

“富国强兵”是商鞅变法的最终目的。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前后两次推行变法。

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贯彻到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商鞅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法律制度上来。

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 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后,曾“改法为律”。“法”是春秋以来对法律规范的通称,取其“平之如水”的含义。

当时新兴阶层反对西周时期以等级差别为特征的“礼”与“刑”,故而用“平之如水”的“法”来代取“刑”的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且还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位置上来。

因此,商鞅把一些主要法律法令改称为“律”。自此以后,中国古代主要法典一般皆称为律,而不再称作“法”。

“改法为律”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

“富国强兵”是商鞅变法的最终目的。在变法期间,商鞅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奖励耕织、奖励军功。

如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可免除其劳役或解除其奴隶身份,对于那些投机经商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哀悼令》,强制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了《军爵律》,规定按军功大小赐爵。 (3)运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因而一开始就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

为达到改革旧制度、建立新秩序的目的,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采用各种法律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还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权力的垄断,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明法重刑”等主张。 作为法家的代表性人物,商鞅在掌握实际政治权力以后,即把法定的一些基本主张运用到实际政治之中。

第一,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及法律的学习、宣传。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把法家的“重刑”发挥到了极端,在立法上规定了严酷的刑种,在实践中也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处以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与法治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均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为更有效地禁奸止过,商鞅多次颁布法令,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其五,实行连坐制度,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推行连坐制度,如人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等。

5. 古文三句话解释1.少言则径而省,论而法.2.公孙鞅之治秦也,设相告坐

1、言之千举万变,其统类一也:是圣人之知也.少言则径而省,论而法,若佚之以绳,是士君子之知也.(《荀子·性恶篇》) 【译文】言语多,但文雅而有条理,终日议论其所以如此主张的道理.言语少,简洁直接,有条例有章法,就好像用绳墨量过一样,这是士君子的智慧.2、关于商鞅的连坐法《韩非子·定法篇》也提到过:“公孙鞅之治秦也,设相告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7].《史记·商君列传》也说“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译:商鞅治理秦国,设立连坐法则扩大到兄弟、邻里、同伍、同官之间都有连坐法,秦国所有阶层的人几乎都被套上连坐的绳索,除了孝公无一得免.3、师属之目,越子因而伐之,大败之.”(《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左传·定公十四年》)译:吴军注视这场面,越军因此袭击吴师,吴师败于槜李,。

6. 《商鞅布令》全文大意

其中一段翻译:

译文:

卫鞅想要变改法制,秦国贵族不高兴。卫鞅就对秦孝公说道:“百姓,不可以同他们讨论开始创新,却能够同他们一起欢庆事业的成功。讲究崇高道德的人,不去附和那些世俗的偏见。成就大事业的人不去同民众商量。所以圣明的人治理国家,如果能够使国家富强,就不必去沿用旧有的法度。”甘龙说:“不对,臣也听说这样一句话:'圣明的人不去改变百姓的旧习俗来施行教化,有智慧的人不改变旧有的法度来治理国家。”卫鞅说:“平庸的人守旧的习俗,读死书的人局限在他们听说过的事情上。这两种人,只能用来安置在官位上守法,却不能同他们在旧有法度之外讨论变革法制的事。夏、商、周这三个朝代礼制不相同却都能称王于天下,春秋五霸各自的法制不同,却能先后称霸诸候。所以有智慧的人能创制法度,而愚蠢的人只能受法度的约束。贤能的人变革礼制,而没有才能的只能受礼制的束缚。”秦孝公说:“好。”委任卫鞅为左庶长,终于制定了变更成法的命令。下令把百姓每十家编为一什,每五家编为一伍。互相监督检举,一家犯法,九家检举,若不检举,十家一起治罪。不告发犯法作乱的处以腰斩的刑罚,隐藏犯法作乱的与投降敌人的同样受罚。为私事争斗,各按情节轻重处以大小不同的刑罚。从事工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全部收为官奴。皇室宗亲贵族没有军功的,不赋予属籍称谓。各以差次名田宅犹言各以等级占有田宅、臣妾、衣服。拥有功勋的人得到荣誉地位,没有功劳的人即使拥有财富不给予分享成果。

“富国强兵”是商鞅变法的最终目的。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前后两次推行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贯彻到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商鞅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法律制度上来。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

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后,曾“改法为律”。“法”是春秋以来对法律规范的通称,取其“平之如水”的含义。当时新兴阶层反对西周时期以等级差别为特征的“礼”与“刑”,故而用“平之如水”的“法”来代取“刑”的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且还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把一些主要法律法令改称为“律”。自此以后,中国古代主要法典一般皆称为律,而不再称作“法”。“改法为律”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

“富国强兵”是商鞅变法的最终目的。在变法期间,商鞅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如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可免除其劳役或解除其奴隶身份,对于那些投机经商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哀悼令》,强制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了《军爵律》,规定按军功大小赐爵。

(3)运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因而一开始就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为达到改革旧制度、建立新秩序的目的,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采用各种法律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还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权力的垄断,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明法重刑”等主张。

作为法家的代表性人物,商鞅在掌握实际政治权力以后,即把法定的一些基本主张运用到实际政治之中。第一,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及法律的学习、宣传。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把法家的“重刑”发挥到了极端,在立法上规定了严酷的刑种,在实践中也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处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与法治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均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为更有效地禁奸止过,商鞅多次颁布法令,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其五,实行连坐制度,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推行连坐制度,如人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等。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