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第44条: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解释说明:
以国庆节为例,10月1日至3日,这三天是法定的节假日;而10月4日至7日,本来是不休息的,是通过调休而来的。对于10月1日至3日,因为是法定放假的,不存在补休的问题,只要上班的,必须每天给3倍的工资!
对于10月4日至7日,因为是调休的,可以补休,如果安排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每天给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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