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伦理观念中,孩子通常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神话故事里哪吒要跟父亲李靖断绝关系,被逼迫还肉身。《孝经》中也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有了这种伦理观念,许多父母不管孩子的内心想法,不顾及他们的感受,拿自己认为有利于他们的东西强灌,理解也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经常造成了家庭矛盾,以至家庭暴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各国立法的原则。而在我国,对待父母子女关系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家本位”、“亲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视。在今天的中国,“子女本位”当然也体现在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上,但是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这种思想禁锢却并未得以完全解放。因而,反映在立法上,剥夺不负责任的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不彻底,程序上极不完善。
“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在制定的时候,在立法思想上虽然考虑了怎样保护孩子的利益,但它还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父母权利本位,因为中国人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注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反映在司法上,在法无规定但并不禁止的问题上,不敢为保护子女利益上勇于创新,用实践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只要我们承认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剥夺丢丢的母亲监护权。毕竟,法律赋予了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权利,如何剥夺、谁是请求权人、剥夺后由谁承担监护权这些规定不详细并不重要,媒体和社会公众完全可以督促我们的检察机关、民政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
对于家庭暴力,这是自诉案件,法院不告不理,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站出来,揭发、检举父母的暴行,使其暴行公诸于世,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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