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区和集体矿区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矿与矿区

矿是矿产资源的简称,即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有三种形态的矿:固态、液态、气态。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矿区,一般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含矿地段。包括若干矿井或露天矿的区域,有完整的生产工艺、地面运输、电力供应、通讯调度、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等设施,其范围常视矿床的规模而定。影响矿区开发的自然因素有:矿床赋存的形态和空间分布、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和矿石可选性、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矿岩的稳定性、矿区地形地物及气候条件等。

二、国有矿区和集体矿区的区别
国有矿区和集体矿区,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矿区的采矿权人的经济性质不同。国有矿区,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为采矿权人的矿山企业的矿区;集体矿区,则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及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为采矿权人的矿山企业的矿区。
此外,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取得矿区范围上也有所不同。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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