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租赁交什么税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增值税:按不含税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2.5%之间。,与土地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税法》等。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平方米,用以。,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租赁开始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第三条:租赁土地租金租金总额(大写)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二)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三)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四)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五)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六)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二)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三)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第六条:协议的解除:,(一)本协议期限满后。,(二)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第七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八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十条:附则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年月日,乙方(签章):年月日,(一)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二)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三)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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