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管理

如题所述

四川省的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水路运输和相关服务的运营要求。首先,任何想要从事水路运输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服务许可证,并在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营业运输证,确保船只具备合法运营资格,且船舶营业运输证需随船携带。


规定中强调,所有运输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运杂费和服务费,并使用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以保障收费的公正透明。旅客运输需遵守国家客运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调整班次、航线和停靠站点,如有变动需经审批机构核准。货物运输同样需遵守规定,并在航务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内进行。


水路运输服务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客源和货源,禁止倒卖船票,强制代办客货运输。同时,任何过错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船舶租赁人和货运代理等均不得与三无船舶进行业务往来,以保障运输安全。


若水路运输企业或服务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或改变经营范围,需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审批;停业或歇业前30天需向批准机构申报并办理相应工商手续。政府部门需根据社会运力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船舶发展规划,推动优良船型的发展。


扩展资料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经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及渡口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2条,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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