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应运而生。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管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其他为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应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确保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履行包括制定规划、组建机构、建立制度、发布信息等职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市级、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分析,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环境监测工作依法、科学、高效进行。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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