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如题所述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的管理。首先,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必须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标准,包括配备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并需带有统一标识。教练车需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且培训机构应在取得证件后十五日内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有责任定期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及时更新。任何报废、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均不得用于驾驶员培训业务。


为了便于管理,培训机构还需建立教练车档案,记录车辆基本信息、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以及行驶里程等,这些档案需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对于经营性教练场,条例要求其需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鼓励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经营性教练场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注重场地维护和管理,提升服务功能,以满足培训需求,维护培训秩序,并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会定期对经营性教练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不符合技术条件的,将要求其进行整改,未整改完成前不得进行教学活动。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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