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身份权内容

如题所述

配偶身份权内容主要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包括多个方面的权利。以下是其中几个关键权利的概述:


1. 同居权: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享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包括满足性欲需求。早期立法强调夫对妻的义务,但随着社会观念进步,如1947年和1970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同居义务,体现了平等原则。中国早期的法律规定也提及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但现行婚姻法对此未明确规定,影响了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2.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要求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忠诚,不进行婚外性行为。这一义务是婚姻社会属性的体现,许多国家将其法律化,确保婚姻的稳定。然而,当前法律对这一义务的明确不足,导致处理婚外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


3. 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有权共同决定婚后住所,这项权利与同居权密切相关。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瑞士的丈夫权利主义、法国的协商一致原则等。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的精神倾向于夫妻双方平等决定住所。


4. 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权:允许配偶一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代理对方,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权利是婚姻生活实际需要的体现,但中国婚姻法对此未明确,可能影响配偶权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


在修订婚姻法时,应当明确这些权利,以更好地保护配偶双方的权益,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扩展资料

中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添补了中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中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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