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矿产总公司以CIF汉堡条件与一联邦德国商人签约成交矿砂一批。对方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不许转船”。今总公司租得从天津直驶汉堡的货轮一艘。在天津新港受载部分矿砂后,又先后在上海,黄浦等港口装载了同一合同项下的矿砂,由于在天津至汉堡的全程提单上批注了不同装货港口的名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银行可否已我违反信用证规定而拒绝收单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