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我矿产总公司以CIF汉堡条件与一联邦德国商人签约成交矿砂一批。对方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不许转船”。今总公司租得从天津直驶汉堡的货轮一艘。在天津新港受载部分矿砂后,又先后在上海,黄浦等港口装载了同一合同项下的矿砂,由于在天津至汉堡的全程提单上批注了不同装货港口的名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银行可否已我违反信用证规定而拒绝收单议付?

第1个回答  2021-07-03
银行不可以我违反信用证规定而拒绝收单议付——因为,虽然我方是在天津新港受载部分矿砂后,又先后在上海,黄浦等港口装载了同一合同项下的矿砂,并在天津至汉堡的全程提单上批注了不同装货港口的名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是,因为这是同一航次下的、在不同港口装运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不构成分批装运。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且该货轮是从天津直驶汉堡的直达航行,因此不构成转运,所以,该运输过程不属于转运。
故银行不能以我方违反信用证规定而拒绝收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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