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以不含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2.举例说明:
企业2020年7月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9%货物的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9709元,税率3%,税额291.27元,则企业当期抵扣进项税额=9709*9%=873.81元。
3.加计扣除规定: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加计1%进项税额。
4.举例说明:10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领用时,确认用于生产13%的税率货物,则在11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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