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昆明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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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医保通〔2008〕42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分中心:
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昆劳社复〔2007〕81号)的规定,按照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要求,现昆明市统计局已公布了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1504元/人·年),现就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小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实行上不封顶。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1075.2元/月。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5376.0元/月。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92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7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923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1357.5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2008年6-12月新参保人员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仍实行按年征缴,单位人均缴费金额按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29.02元/年,个人12元/年,合计141.02元/年。2009年1月起,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恢复按月征缴方式,2009年1月至2009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执行的标准为:单位10.75元/月,个人1元/月。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特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暂执行原标准不变。
四、核定工作要求
(一)每月进行日常变更核定。
新参保核定、在职转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核定每月适时进行,新增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新增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以核定变更当月养老金核发数核定。
(二)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基数核定。
1.每年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后,市医保中心适时统一安排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年度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至次年核定前不作调整。
2.单位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分别为:上年度核定的当月至本次核定的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总额和养老金总额的月平均数。
3.2008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分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三)核定要求与《关于规范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的通知》(昆医保通〔2007〕35号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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