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父亲遗产一处宅基地,兄弟2人各占一半,老大离开家乡已20多年在外定居,弟弟几年后对老屋新建

在国家审批地基,审批的地基占用了一点点老大的地基,现在20多年过去了,老大回来要求在新房子上添加名字,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使用,集体组织成员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不能够继承,因为集体组织成员没有所有权。而修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是集体组织成员自己修建的,基于修建行为,产生所有权。
二十五年前的父亲的遗产,只能是房子,而不是宅基地,兄弟两作为集体组织成员,根据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都可以申请宅基地。父亲的遗产(老房子)兄弟两都享有继承权,但是老二将房子拆掉时,该房屋因灭失,两兄弟不再对其享有所有权,这个时候,宅基地在法律意义上应该重新归集体所有,弟弟在老屋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重新审批应该认定为集体组织重新给弟弟的宅基地,新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完全归属于弟弟,新房的所有权,也因为弟弟修建,而归属于弟弟。
老大原本享有父亲遗产的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因此对还遗产房屋享有财产权利,弟弟拆掉老房子的行为损害了老大的财产权,应该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赔偿。追问

当初遗留下来的确实是房子,之前是土屋老房,过了几年,弟弟申请建新房,国家重新审批了地基给弟弟建房,只是新审批的地基占用了一点点老大的老房子。20多年后来追溯这件事还有效么?老大户口已经迁出去有30来年了

追答

老房子拆的话,所有权就灭失了,就只是折价赔偿的问题。没拆的话,老房子兄弟两平分老房子,所以老屋并不只属于老大。

追问

老房子之前就分了 国家还有房子备案 弟弟建新房国家重新审批了地基 就拆了老大的老房子 并占用了一点点 占用部分也是国家审批的

追答

对房子进行折价补偿就好了,因为老大户口实际已经迁出,就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子拆掉以后,那块地就重新属于集体了,村里重新批给弟弟,就归弟弟使用,老大没权利要求在新房子备案上加名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09
我觉得是合理合法的,一样的继承不能因为离开而改变
相似回答